顶替他人入狱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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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09-30 10:19:36,由管理员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因而,如果在打架前,张三和李四就事先存在通谋,安排好打完了张三直接顶包的,张三和李四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李四打人为主犯、实行犯;张三未打人但帮助主犯逃匿,为从犯、帮助犯

如果二者没有事先通谋,李四打完了事后才找张三,则张三成立包庇罪一罪,李四成立故意伤害罪。

由于已经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而且供述的属于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自己包庇他人顶罪入狱是尚未掌握的,被顶替者的犯罪事实显然已经被查清所以不存在立功或自首的问题)所以成立准自首,不认为是立功。

上述问题非常基础,没有难度。有难度和讨论价值的在于顶包的人坐牢是否折抵刑期。不过这个实际上应该属于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不应该适用刑法第70条“发现漏罪”去处理,应该先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决,将李四另案处理,张三的故意伤害罪原判决改判为包庇罪。刑事诉讼法中似乎没有直接提及如何处理本类情况,做了下类案搜索发现在(2019)皖1822刑再1号中,合议庭在本院认为部分以“有利于被告人”为由,将前案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折抵。从刑事诉讼法和刑罚目的的角度来看,确实自由刑和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无论其施加依据是否正当,只要被国家公权力限制了自由,那么因为同一事由需要继续或再次限制的话,都应当折抵——说白了就是牢不能白坐。

注:上面引用的判决有一个非常雷人的亮点,以至于我认为其判决理由的参考价值因此而降低到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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